问:我司为南沙区一房地产企业,前不久销售了一批废品,已收款并向对方开具收款收据,按规定需缴增值税,但在增值税计缴时,税务机关要求按收取全部款项乘以3%计缴,我司认为增值税为价税合计价,应先还原为不含税价再乘以3%,这说法对吗?
答: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》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,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、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,为增值税的纳税人,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。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计算公式:应纳税额=[含税销售额÷(1+征收率)]×征收率。因此,小规模纳税人如发生上述增值税应税行为的,应按上述公式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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