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废旧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》将于2011年1月1日起实施。届时,我国废旧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将有法可依,如果擅自处理电子垃圾,最高将罚款50万元。昨天上午,记者从环保部污染防治司了解到,按照新出台的条例,对于没有取得电子垃圾处理资格,擅自从事处理活动的,将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《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》的规定予以处罚。
据介绍,电子垃圾已经成为我国新型垃圾的主要类型,近年来增长迅猛。该条例的实施对于规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处理、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和循环经济发展、保护环境、保障人体健康具有重要意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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