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章总则
第一条 为落实好国家对再生资源回收行业一般增值税先征后退(以下简称退税)优惠政策,完善我省(不含宁波市,下同)增值税退税审批机制,进一步提高退税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,根据《财政部关于印发<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一般增值税退税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暂行规定>的通知》(财监〔2003〕110号)、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》(财税〔2008〕157号) 及《财政部关于明确办理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程序的补充通知》(财监〔2009〕7号)文件精神,结合浙江省实际,制定本操作办法。
第二条 浙江省退税须经退税资格认定、企业申报、财政初审、汇总审核、复审及审批等程序。
县(市、区)财政部门负责资格认定及退税的初审工作;各市财政部门负责资格认定及退税的审核、汇总上报工作;省级财政部门负责资格认定及退税的复审工作;财政部驻浙江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(以下简称财政部浙江监察办)负责办理资格认定及退税的审批工作,同时监督检查退税政策的执行情况。
第三条 省级、各市、县(市、区)财政部门在退税业务工作上,接受财政部浙江监察办的指导。
第二章退税资格认定
第四条新办理退税的再生资源企业,在首次办理退税前需进行退税的资格认定。资格认定须经过企业申请、财政部门审核、财政部浙江监察办核准3个程序。
第五条申请。新办理退税企业向当地财政部门申领填报《新增一般增值税先征后退企业申请认定表》一式5份(附1),同时附报如下资料各1份并加盖公章:
(一)退税资格认定书面申请报告;
(二)营业执照、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、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;
(三)企业章程或协议复印件;
(四)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;
(五)再生资源仓储、整理、加工场地的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;
(六)再生资源销售明细表(附2);
(七)未受处罚书面声明(附3);
(八)国税部门提供的2008年度免税证明材料;
(九)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复印件;
(十)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;
(十一)财政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。
第六条 审核。负责初审的财政部门审核申请企业的相关资料,在上报认定意见前应派人到现场审查审核有关条件的真实性,经各市财政部门审核、汇总后报省级财政部门进行资格复审。
第七条 核准。财政部浙江监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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